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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人權益不如被告的荒謬,在王炳忠等新黨幹部遭檢調搜索、拘提一案暴露無遺,證人遇到搜索理應請律師在場,法務部25日在立法院強辭奪理,實令人啼笑皆非。



25日有立委在立法院法制及司法委員會提出修法意見,要求證人被搜索時可以有律師在場。法務部卻以已有《證人保護法》,對證人的保護非常充分為由,認為沒必要修法。

但《證人保護法》對抗的不是來自法院、檢調警的可能侵害,而是對抗來自被檢肅流氓、玉山貸款利率刑案被告的可能侵害,用各種法定的保護方式,讓證人勇於出面作證。

檢調搜索證人王炳忠案產生的疑慮則是,檢調單位刻意隱藏自己的偵查意圖,假藉搜索證人的名義,行搜索被告犯罪事證的事實,可能嚴重侵害人民權利。

眾所周知,刑案當事人的被告與證人身分,經常在檢察官的一念之間。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,當庭轉為被告身分,每天都在檢察機關發生。問題就在於,依法被告可以請律師在場主張權益,證人卻不能。

搜索是尋找查扣犯罪事證的強制手段之一。法院及檢察機關對人民的身體、住宅等搜索,不論是把人民視為證人或被告,都可能從搜索中取得不利及對抗人民的事證,有潛在侵害人民權益、令人民陷於不利境地的可能。

從人身自由保護的觀點,人民面對可能不利於己的搜索,自當擁有聘請律師信貸 比較 2015到場諮商及保護的權利。除非,檢調自證人處搜得的事證只能對抗第三人,不能在法庭上對抗被搜索的證人。

(中國時報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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